当前位置: 首页 > 滚动 > >正文

两部门:2027年底前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

来源:金融界    时间:2023-08-02 14:54:13


(资料图)
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》,其中提出,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
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,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(不含水资源税)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(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)、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%计算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,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
X 关闭

推荐内容

最近更新

Copyright ©  2015-2022 北方培训网版权所有  备案号:京ICP备2021034106号-50   联系邮箱: 55 16 53 8@qq.com